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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批复-财产保全损害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?
2017/8/18 17:14: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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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保全与执行 人民法院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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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转载自保全与执行(重新整理编辑)

来源于人民法院报


最高法明确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



近日,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请示,最高人民法院印发《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》(以下简称《批复》)。

为便于当事人诉讼,《批复》明确,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、利害关系人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,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
据介绍,该《批复》于2017年7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2次会议通过,自2017年8月10日起施行。


《批复》全文如下:

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

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


法释〔2017〕14号    


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:


你院《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请示》((2015)浙立他字第91号)收悉。经研究,批复如下:


为便于当事人诉讼,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、利害关系人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,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

此复。